1月7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性调整。
原文如下:
证监会发布《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
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明确转板相关安排,证监会对《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原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本次修订在保持原指导意见制度框架、体例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调整制定依据。删除《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二是名称修订。将“全国股转公司”“精选层公司”分别修改为“北交所”“北交所上市公司”,将“转板上市”修改为“转板”。三是明确上市时间计算。北交所上市公司申请转板,应当已在北交所上市满一年,其在原精选层挂牌时间和北交所上市时间可合并计算。四是股份限售安排。明确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后的股份限售期,原则上可以扣除在原精选层和北交所已经限售的时间。五是对其他文字表述作了适应性调整。
2021年10月30日至11月14日,证监会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来自证券公司、个人投资者等提出的意见。总的看,各方对《指导意见》修订思路、主要修订内容基本认可,相关意见有的涉及交易所层面业务规则安排,有的属于理解咨询性质,不需要调整征求意见稿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北交所开市前已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的,适用原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则。对于北交所开市后、《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则正式生效前,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的,沪深交易所参照原有规则进行受理和审核。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国结算等做好转板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评估完善有关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