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平潮分局对辖区某饭店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餐具费用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加深了法律法规宣贯,服务和保护了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前期,区市场监管局平潮分局接到投诉,反映辖区内某饭店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餐具费用。经执法人员现场查明,经营者确未对相关餐具作有偿使用的公示,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出发点,以立足服务和保护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落脚点,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和危害后果轻微的事实,决定不予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及时向当事人宣贯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关于餐饮经营者提供餐具的具体要求。当事人被告知“首违免罚”后,对执法部门的柔性执法深表感谢,并表示会加强学法,合法合规经营。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省、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轻罚规定要求,大力开展柔性执法,对符合清单具体规定的当事人一律给予首违不罚、免罚、轻罚。截至目前,累计对215家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免罚金额508.88万元;对236家主体实施轻罚,轻罚金额851.49万元,通过不断践行柔性执法理念,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推动市场主体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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