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9家单位发布了《关于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吹哨人”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对“吹哨人”实行重奖激励,并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过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机制,确保“吹哨人”无忧举报。

据介绍,企业员工最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在社会监督方面起着“吹哨人”作用,但相比社会公众举报,又更易遭受打击报复,举报压力风险大。为此,《意见》指出,“吹哨人”(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举报其所在企业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吹哨人”举报奖励职责,做到应奖尽奖、依法重奖、依规快奖。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驻点监督、执法检查等活动时,要提前或当场向企业员工告知有奖举报受理渠道、重奖激励政策等事项。

《意见》强调,“吹哨人”信息实行最严格保护制度,在接收、受理、转办、奖励核发、财务报批等环节,对掌握的“吹哨人”信息严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知悉人员范围。案件由同一单位核查时,核查牵头人员原则为该案受理人员,不得向该案核查参与人员泄露“吹哨人”信息,不得鉴定“吹哨人”笔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姓名、住址、电话、案情等情况。到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暴露“吹哨人”身份,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聘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参与核查时,要严格其保密义务和责任。“吹哨人”领取现金奖励时不愿露面的,允许其委托他人代领,受托人需同时持有“吹哨人”授权委托书、“吹哨人”和受托人的有关身份证明等材料。

《意见》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吹哨人”举报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其所在企业打击报复而请求保护的,要迅速组织核实,并责令“吹哨人”所在企业作出解释或说明;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错误处理的,应建议企业予以纠正;因举报受到其所在企业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的,应支持并协助其向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维权;因举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支持其依法向所在企业提出赔偿请求,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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