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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据阜南县人民法院消息,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变得突出和紧迫。9月22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对被告人刘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八千余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阜南县某镇经营手机店,与阜南县移动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该公司申请了业务工号,经营手机销售、宽带办理、手机移动业务办理等业务。2021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未经客户允许,使用客户的手机号码信息注册抖音、淘宝等APP软件,向他人提供客户的个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8065.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8065.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缴纳罚金、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民信息与公民安全密切关联,公民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轻则造成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等侵犯公民的隐私权,重则甚至可能引发电信诈骗、敲诈勒索、洗钱等次生犯罪,严重威胁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且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公民个人务必树立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办理业务时,亦不要轻易地将手机交给他人,以免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编辑 彭玲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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