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不久,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也来了。12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所谓商业养老金,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等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养老保险公司有四家,分别是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养老险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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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选定的试点公司,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四家参与试点的养老保险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渠道、经营管理等方面各有特点,由其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专长。
具体的试点内容包括三项,一是创新发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提供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满足客户生命周期内多样化养老需求;二是探索利用多渠道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更广泛地覆盖和触达广大人民群众;三是探索建立与商业养老金业务特点相适应的销售长期激励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投资管理机制等。
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由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专项扣除等因素,实际上享受个人养老金税收延递的人群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推出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助于在保障人群和保险产品层面补充个人养老金业务。此时开展商业养老金试点,可能是引导保险公司尤其是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保障领域,切实提高养老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丰富养老保险产品公司,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领域的功能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养老金业务主要有六方面特点,包括账户与产品相结合、建立锁定养老账户与持续养老账户的双账户组合、产品设计以积累养老金为主要功能、强化风险管控、提供多种领取安排和养老规划服务等。
具体来说,商业养老金业务为个人建立信息管理账户,提供不同期限、风险、流动性等特征的商业养老金产品,满足客户稳健投资、风险保障、退休领取等养老需求,同时兼顾锁定养老资金长期投资和个人不同年龄阶段流动性的双重需要。并支持个人长期持续积累养老资金,可提供一定的身故、意外伤害等附加风险保障。
不过,北京商报记者采访多家试点公司了解到,目前相关产品的具体形态还未明确。
对于产品开发,中国人寿养老险公司承诺,将根据商业养老金产品“资金长期性、收益安全性、领取约束性”的基本定位,探索开发系列产品,兼顾多样化需求,实现覆盖至退休的养老资金生命周期管理。
对于商业养老金业务与个人养老金二者的关系,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养老金定位于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惠性、创新性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是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组成部分,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具有支持和补充的作用。
从参与范围来看,商业养老金更宽泛,参加个人养老金业务,需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而参加商业养老金业务,只需要年满18周岁,就可与养老保险公司签订商业养老金业务相关合同,通过商业养老金账户长期积累养老金。
在可投产品方面,二者也有较大差别,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商业养老金客户可选择购买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的多种商业养老金产品。
不过,不同于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者不属于同一赛道,但有一定联系。”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个人养老金业务主要是指个人可以用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购买相应的养老保险产品,并依法享受确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商业养老金业务内容更丰富,包括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服务,但是不能享受税收递延,只是保险公司商业化经营的普惠型养老金融服务。两者也有共性,都是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鼓励发展的养老第三支柱的组成部分。
谈及推出商业养老金试点的意义,李文中指出,试点有利于减轻第一支柱的负担,充分利用养老保险公司在长寿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服务,化解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压力。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