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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灭火器从天而降,致楼下停放的小汽车被砸受损,又找不到肇事者,约20万元的维修费用车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珠海车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经一审二审,物业公司被判决需承担30%的损失,赔偿约6万元。

据法院介绍,事发时,叶某的小汽车停放在珠海一小区,疑似被灭火器高空坠落砸损,但未能找到肇事者。叶某遂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约20万元。

经法庭调查,案发当日,物业公司未安排安保人员在保安亭值班,且物业公司巡逻人员未及时发现车辆受损情况,说明其安保管理不到位,属于本案侵权行为的间接因素。

一审法院遂酌定物业公司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叶某30%的损失约6万元。物业公司向叶某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珠海市中院审理认定,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小区及公有部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而物业公司未对管理的小区居民楼、以及车辆停放现场设置监控录像,物业巡逻人员也未能及时发现业主车辆受损情况,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造成叶某车辆受损负有一定责任。但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物业公司的责任明显较轻,一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对叶某的车辆维修费用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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