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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2月1日讯(编辑 李俊)信用保护工具作为信用衍生品的重要组成,与民营企业紧密相关,近年来在提升民企融资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证监会工作部署,推动证券公司积极参与交易所市场信用保护工具创设,支持企业债务融资、提振市场信心,2022年全年券商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规模超百亿,环比增超50%。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数据,2022年1-12月,已获备案的18家证券公司类核心交易商中,共有11家证券公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规模达117.70亿元,较上期增加39.79亿元,环比增长51.07%。
从各家券商创设规模来看( “创设规模”包含证券公司创设的信用保护合约规模及信用保护凭证规模),2022年1-12月,国泰君安证券创设信用保护工具规模43.49亿元,位列榜首。此外,有3家机构创设规模均超10亿元,分别为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创设规模23.39亿元、16.08亿元、15.71亿元。
据国泰君安证券介绍,通过采取“债券发行+信用保护”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已助力相关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债券发行规模超400亿元。
此外,在2022年落地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及“央地合作”的增信新模式中,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渠道,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向市场传递信心的同时,拓宽了债券投资者群体,提升债券发行效率。
据悉,信用保护工具于2018年在我国资本市场正式推出,沪、深交易所持续积极探索开展信用保护工具试点,先后推出信用保护合约和信用保护凭证两类业务。从品种来看,目前包括有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违约互换(CDS)和信用联结票据(简称CLN)等。
截至2022年8月,沪深交易所公布的创设机构、核心交易商共27家,已创设的信用保护凭证中,创设机构以头部券商为主。
有券商人士表示,信用保护工具为券商自身提供了信用风险管理和服务客户的新渠道。然而,也有券商对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持审慎观望态度。有机构指出,市场流动性有待改善、CDS定价难、自身抗风险能力等问题均为开展业务难点。但整体来看,业内普遍观点则认为,开展信用保护工具创设,能够发挥券商投承联动、风险控制及风险定价优势,获取相应的信用保护费收益,增加业务收入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