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进一步畅通科技创新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完善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

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发行主体。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包括科技创新、科创升级、科创投资和科创孵化四类企业。二是明确募集资金使用要求。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募集资金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前述三类企业募集资金可用于对科技创新企业权益出资,发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联通债权资金和股权资金的桥梁作用。同时,鼓励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人将置换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投资,形成投资循环,鼓励处于产业链核心的发行人将募集资金用于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支持。三是细化信息披露和专业机构核查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发行人的科技创新属性、业务开展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等信息披露要求,并督促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切实履行核查责任。四是完善配套支持措施。采用专项标识,便于市场识别;实施专人审核,提升发行上市审核或挂牌条件确认工作效率;提高信息披露灵活性,允许优质发行主体在合规情形下适当优化相关信息披露内容。

一直以来,深交所始终将支持科技创新、以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摆在突出位置。2017年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2021年在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政策框架下,启动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科技与创新领域的精准支持。截至目前,深市创新创业、科技创新固收产品发行规模超过250亿元,有效激发创新发展的活力与动力。

接下来,深交所将进一步支持更多市场主体充分用好科技创新债券功能,继续完善精准支持科技与创新领域的深市产品供给、制度供给、服务供给,围绕产业链创新链优化资金链,持续提升服务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资金高效流入科技与创新领域,推动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高水平循环,助力以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高质量创新创业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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