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22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规则》施行后申请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采用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新《规则》施行前上市的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维持原有交易方式不变。
深交所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办通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二)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是否就发行人符合相关发行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的审核,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是否充分披露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特别是影响发行人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措施的信息;
(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前后、各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间、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发行人之前证券信息披露文件之间的重要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
(四)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便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并做出价值判断;
(五)特定债券品种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是否在相关债券要素及其实施安排等方面作出与该品种相适应的信息披露;
(六)主承销商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是否就发行人的重要信息披露发表明确意见,且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深交所受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至提请中国证监会注册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应当终止审核:
(一)发行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主承销商申请撤回所出具的核查意见;
(二)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
(三)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
(四)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本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
(五)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六)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八)中止审核超过 3 个月;
(九)本所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610号)、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9〕166号)同时废止。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