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欢瑞世纪(000892)股民迎来了喜讯,部分散户通过律师收到了来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欢瑞世纪向股民赔付部分损失,而据了解,除了此次的投资者胜诉判决,在此前亦有部分股民获得胜诉判决或与上市公司欢瑞世纪达成调解。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已经收到法院送达法院送达的欢瑞世纪投资者索赔案判决书,其称此次投资者的索赔起源于2019年11月5日,当时欢瑞世纪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欢瑞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瑞世纪公开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证监会对欢瑞世纪等顶格行政处罚。
“证监会的处罚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核心证据,除了处罚欢瑞世纪,证监会还对相关中介机构作出了处罚,如果担心清偿能力问题,投资者在起诉过程中也可考虑将券商、会所等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峰律师认为,在2016年2月1日到2017年7月18日之间买入欢瑞世纪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符合前期判决认定的胜诉条件,后期投资者起诉的,很可能也会按照前期思路判决。
同样在12月31日,上述律师也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惠而浦(600983)投资者索赔案判决书,据了解,投资者亦获得胜诉,法院判决惠而浦向投资者赔偿约30%部分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早期惠而浦投资者起诉后,曾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后投资者提起上诉,安徽高院改判惠而浦赔偿投资者损失。根据安徽高院判决认定,在2016年4月22日到2017年7月27日之间买入惠而浦股票,并且在2017年7月2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惠而浦股票的投资者符合起诉的基础条件,如果经过法院认定存在损失,投资者起诉后亦可获胜诉。
更早之前的2020年7月31日晚,惠而浦(600983)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许峰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曾出现了飞乐音响、辉丰股份、新大洲、长园集团、新纶科技等一大批投资者胜诉的索赔案例,并且该等案例均还在诉讼时效内,在注册制大背景下,投资者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股民索赔案迎来喜讯,据了解,近期还有华泽钴镍投资者在年底收到了大批量的胜诉判决,并且法院判决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华泽钴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中兵红箭投资者的二审也迎来胜诉,湖南高院判决驳回了中兵红箭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中兵红箭投资者很快即将进入收款阶段。可惜的是,华泽钴镍和中兵红箭如果没有特别原因,则诉讼时效已过,进入了“过期作废”状态。
上述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在投资者索赔领域也适用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