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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罗知之)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推动理财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稳健运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8年12月《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共有30家理财公司获批筹建,其中28家获批开业。截至2022年6月末,银行及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合计余额29.1万亿元。其中,理财公司产品余额19.1万亿元。理财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资管机构,有必要尽快构筑全面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据该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体系,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一是加强产品设计和存续期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发行前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每只产品风险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开展压力测试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二是强化理财业务账户管理。要求完整准确获取投资者身份信息,为投资者开立理财账户,理财资金归集、收付和划转等全部流程通过银行账户及银行清算结算渠道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信息和数据交换通过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中央数据交换平台等银保监会认可平台进行。每只理财产品分别设置投资账户,更好追踪资金投向,落实“三单管理”。
三是完善投资和交易制度流程。要求合理划分投资决策权限,建立投资决策授权持续评价和反馈机制。明确不同类型资产投资审核标准、决策流程、风控措施和投后管理要求。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
四是实行重要岗位关键人员全方位管理。实施岗位责任制度和不相容岗位分离措施,强调开展投资交易应当使用统一管理的通讯工具并进行监测留痕。
五是强化与母行风险隔离。要求理财公司对每笔投资进行独立审批和投资决策。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规范管理关联交易行为,合理审慎设定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六个月。银保监会指出,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完成整改。理财公司应当在过渡期结束前逐项对照《办法》要求向银保监会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内控自评报告,确保将《办法》各项规定内化为自身制度和操作实践。
《办法》体现了为民监管理念,是理财公司更好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和信义义务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理财业务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和有力抓手。发布实施《办法》有利于促进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统一,增强理财公司法治观念和合规意识,促进构建与自身业务规模、特点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推动理财行业形成良好发展生态。银保监会将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持续督促理财公司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提高经营管理质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