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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王磊】
8月1日晚,云南大理州正式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旨在通过“稳楼市”措施的制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信心。
《通知》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十六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共有产权’方式销售商品房,购房人可以先期购买不低于50%的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由购房人租赁使用,再按双方合同约定购买剩余产权。”
这种“企业版共有产权房”,因为交易价格、税费以及后续出租、交易等细则尚未出台,后续可能面临的风险、纠纷隐患,甚至是法律责任也格外值得关注。
过去三年,在“房住不炒”的严厉调控之下,全国楼市整体进入下行通道。在“保交楼”“稳楼市”的大背景下,各地纷纷开始从政策面对房地产市场准入条件进行松动,尤其是在扩大消费者群体、降低购房准入条件方面,多地拿出了有效举措。郑州、南京、菏泽等城市有条件放开限购、限售、限贷;广州面向大学本科毕业生实施“零门槛”落户;河北廊坊更是“一竿子捅到底”——不附加任何条件,一次性、无条件全部放开。
以上这些政策、举措,都是基于扩大买房市场的逻辑而出台的,但大理版“企业版共有产权房”虽然出发点也是为了刺激楼市消费,而且从短期来看,购房者的购房成本、购房门槛有所降低,只需要出一部分购房款就能拿到钥匙。但是,从长远来看,购房者能够抵押获得的房屋贷款并没有增加,压力并没有真正减少;同时,房屋的总房款并没有下降,所拿到的无非是部分房屋所有权,如果想拿到全部的产权,仍然需要付出全部的房款。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其仍然保留了一半的产权,这部分产权从理论上说,是属于共有产权的购房者未来一段时间内实现的权益,但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此部分产权进行二次销售、二次抵押、二次融资,从法律层面讲也是合法的行为。
因此,如果在购房者全部获得产权之前,开发商出现资金问题,或者对剩余产权进行抵押,都会对购房者权益产生影响。如果开发商出现经济问题,被法院强制执行,这部分产权可能会被拍卖,进而影响到未来购房者对房屋实际使用问题,更不用说能否再购买剩余产权了。
由此可见,让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处一室”,从销售前的“甲方乙方”变成销售后的“室友”,需要明确的法律关系还有很多,需要细化的权利义务还有很多,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金融风险和违约风险还有很多。
各方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和“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还需要共同面对新的挑战,破解新的问题,探索新的途径,并且严格执行过程控制,避免“次生灾害”,坚持宏观政策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