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规定:银行承兑汇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开户行是不得受理的,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即票据到期日算起2年以内),在按有关规定做出说明后仍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在票据系统进行提示付款,或者直接联系银行,按照银行给出的提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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