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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中消协邀请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络购物领域十大“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其中,单方变更服务协议默认消费者同意、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等“条款”在列,中消协认为,应当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具体来看,针对“单方变更服务协议默认消费者同意或仅对新条款进行公示,未重新征得消费者同意”条款,律师点评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的变更应当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发生变更的效力。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进行事前公示,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前,经营者应当取得消费者明示同意,否则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经营者不能以公示或者消费者默认等形式代替消费者同意。
而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因经营者虚假宣传而购买商品,经营者仅支持退款退货,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且网购平台以不具有强制力为由不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条款,律师点评到,对于通过实施虚假宣传等欺诈手段售卖商品的经营者,消费者有权依法向其主张三倍赔偿。“仅支持退款,不承担(支持)惩罚性赔偿”类的格式条款,明显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成本,是对其违法行为的纵容,限制了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该类格式条款无效。
此前,中消协就曾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显示,不公平格式条款现象在消费生活中仍然屡见不鲜,87.88%的受访消费者遇到过不公平格式条款。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后,超七成消费者仍会选择继续交易,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过于强势,消费者被迫同意格式条款内容,否则无法继续交易。多数消费者在遇到消费不公时,能够正确选择消费维权渠道。同时,近五分之一的参与调查者选择“默默忍受”,说明维权成本高、维权效果不理想等原因使得消费者维权信心不足。
中消协指出,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与格式条款提供者相比,消费者容易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因此,规范格式条款是促进消费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让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的重要举措。
中消协认为,应当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一是源头治理,强化事前预防。二是过程管控,加强事中监督。三是严肃查处,完善事后救济。
北京商报记者赵述评实习记者乔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