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规划资源局获悉,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天津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产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这是贯彻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天津“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和“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
“为支持市场主体在产业园区中发展符合本市市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者战略性新兴类产业,并符合相关产业布局规划要求,《管理规定》提出了四大支持举措和全流程管理要求。”市规划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本市守住制造业用地底线,探索二三产业混合。在国土空间规划支持政策方面,《管理规定》提出,加强整体规划引导,新增产业项目原则上应当进产业园区,促进产业效应聚集和加速产业链形成。按照本市工业布局规划,产业园区内应当规划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工业集中发展控制线内,除其他商务用地外的产业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可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70%,守住制造业用地底线。加速产城融合,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集中起来建设,形成产业园区的“生活圈”。
支持新型产业用地,服务新动能引育。结合滨海新区、东丽区试点经验,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引育,《管理规定》提出了新型产业用地概念,即符合本市重点发展产业,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无干扰、无污染和安全隐患,原则上应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C(制造业)、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行业,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重点项目可延期缴纳出让金。在土地利用支持政策方面,《管理规定》提出,加强项目遴选,合理利用土地,对于需分期建设的产业项目,首期建成后方可供应二期土地。延期缴纳出让金,降低企业资金压力,对于符合国家及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可以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在不动产登记前缴清。
本市开展全流程监管,严惩用地违约行为。《管理规定》明确对产业项目的产业准入、项目落地、建成运营等全流程进行产业发展监管。在产业准入阶段,园区管理机构定准入要求、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在项目落地阶段,园区管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对开工、竣工、投产、达产等约定要求进行事中监管;建成运营阶段,园区管理机构按照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开展日常监管,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产业准入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在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投产后每隔5年、租赁转为出让前1年内等阶段,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履约情况进行核查。
本市还将继续加大产业用地的支持力度,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落实好“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推动全国先进研发制造基地功能定位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