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来源:金融界
事件
2022年7月29日,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及相关机构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简称《原则》),提出“结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实际,明确绿色债券的四项核心要素及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基本要求”。
观点
在我国绿色债券快速发展阶段,实现境内外绿债标准的首次接轨:自2021年4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出台后,本次《原则》的出台再次从监管层面促进绿债市场的规范运行,不仅对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4项核心要素提出更为具体细致的要求,还明确当前市场下的绿色债券品种具体包括普通绿色债券(蓝色债券和碳中和债)、碳收益绿色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四大类。
四项核心要素细则:1)严格限制募集资金用途:a)对部分打着“绿色”之名却不行“绿色”之实的债券予以取缔,并针对原先模糊的“绿色”标准予以明确,要求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b)境内发行人绿色项目的认定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的认定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2)增加项目评估与遴选的可操作性,大幅提升信息透明度:a)发行人应明确项目具体信息,若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应明确评估与遴选流程并披露,需考虑的因素包括项目遴选分类标准、应符合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以及项目环境效益测算的标准、方法、依据和重要前提条件等。b)建议发行人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就债券是否符合四项核心要素进行说明,出具书面评估认证报告并向投资人公示。3)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方式:a)发行人应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以便对资金用途进行严监管,实现全流程可追踪。b)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相关机构批准,发行人可将绿色债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但单次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后续若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其用途仍应在绿色项目范畴内。4)要求存续期内定期披露项目信息:a)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鼓励披露频率按半年或季度。b)鼓励发行人定期向市场披露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存续期评估认证报告。
《原则》出台对市场发展具有深远影响:1)一方面,在项目的设立初期、运营中期、收尾末期的全流程各环节完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减少“洗绿”“漂绿”的不当操作,从融资端降低发行者发行成本,从投资端减少投资者信用风险,利好市场扩容,推进绿色金融市场机制建设,有效提振市场参与者信心,对形成绿色金融的投融两端良性循环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原则》完善了我国绿色债券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体现在绿色项目认定方面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提升了绿色债券评价结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打开我国绿色债券在国际市场的交易前景。2)时至今日,绿色债券种类日益丰富,发行主体结构多元化且范围逐渐扩大,但与海外市场相比,国内绿色债券市场相关体系和制度仍面临信息披露力度、市场标准化程度、市场激励效果等不足。而《原则》的出台预示着我国对绿色债券市场关注度的进一步提高,是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化的又一座“里程碑”,也彰显了我国对实现“双碳”目标的赳赳雄心,故建议投资者加以关注,提前布局绿色板块风口。
风险提示:绿色债券政策调整;政策实施效果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