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省人大代表就《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进行专题调研,并提出立法建议。

在选址的禁止要求方面,《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污染防治选址要求的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在餐饮产生的噪声方面,《规定》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此外,餐饮服务经营者每6个月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并保存1年以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代为监测。

为有效治理餐饮业油污染“顽疾”,《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项目时,应当配套设立餐饮场所专用道、油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隔声降噪减震设施,排放口朝向应当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人行通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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