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贸易龙头企业发展,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加快建设全球重要的商贸中心,深圳制定了《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商务局获悉,该意见于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该实施意见所称贸易型总部企业,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贸易型总部企业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贸易型总部企业必须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深圳本市外,拥有2个以上(含本数)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实行统一管理;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三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
就不同企业类型而言,对年营收有一定的要求。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需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主营国际货物贸易的企业上年度营收需超过60亿元;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年营收超过40亿元;平台交易类企业,面向消费者的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面向企业的则要求超过150亿元。
贸易型总部企业将获得更大的金融支持。据实施意见,深圳将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统一授信、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利用信用保险金融工具等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配套服务;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优先参与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币国际化、数字人民币的相关产品和制度试点活动,探索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在财政支持方面,深圳将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聚焦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在资金申报评定中予以优先支持。此外,深圳对贸易型总部企业在人才住房、教育、出入境管理等方面按相关规定提供便利,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该实施意见指出,以贸易便利化自由化为重点,深圳将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开展各项试点活动,探索开展先行试点业务,促进企业提升资源配置能力、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