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此,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拓展了参与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范围。同时,考虑到目前东向业务和西向业务仍有充足额度,维持现有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跨境资金总额度不变,东向业务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西向业务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在相关市场持有不超过等值5亿元人民币的现金和特定投资品种,以缩短跨境转换周期、对冲市场风险。

具体来看,《规定》拓展了适用范围,在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在境外方面则拓展到瑞士、德国;《规定》还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规定》同时优化了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另据了解,2021年12月17日至2022年1月16日,证监会就《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从征求意见情况看,市场各方对规则拓展优化总体反应积极正面。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沪深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监管规定》等做好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和监管工作,以高水平开放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支持企业依法依规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融资发展,提高中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

有证券市场人士向人民网财经表示,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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