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1年9月,怀远县古城镇12岁少年小诚(化名)在水塘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这一噩耗让家人十分悲痛。事后,小诚家人以“生命权纠纷”为由将水塘管理人东张村委会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5月6日,蚌埠中院公开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怀远县古城镇东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补偿小诚家人30000元。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1年9月11日18时许,小诚在古城镇东张庄一处水塘洗澡时溺水死亡。

小诚的家人认为,小诚的死亡与东张村委会有一定的关系。其在庭上表示,事故发生时,水塘没有警示牌,事故发生后,东张村委会才安装的警示牌,池塘是卖土形成的,东张村委会应该垫上池塘,但没有垫。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诚作为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分辨是非、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事发水塘所处的位置,并非其生活、上下学的必经之处,对下水游泳的潜在危险和安全隐患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知,且游泳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小诚甘冒风险进行游泳导致溺亡的严重后果,自身存在过错。

经庭审询问,东张村委会、小诚家人均认可涉案水塘系自然形成,后期存在村民取土情形,并非系东张村委会放任村民取土形成水塘,事发水塘属于开放式、非营利性的场所,小诚家人不能把自身未尽到的监护职责强加给东张村委会,东张村委会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小诚系东张村人,东张村委会毕竟系案涉水塘的管理人,从公平原则出发东张村委会应对小诚的溺水死亡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该院酌定补偿金额为30000元。综上判决,怀远县古城镇东张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补偿小诚家人30000元。

东张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蚌埠中院认为,鉴于小诚在东张村委会所有的水塘洗澡时溺水死亡,虽该死亡事故不能归责于东张村委会,但东张村委会作为案涉水塘的管理人,小诚亦系东张村人,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判决东张村委会对小诚的溺亡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有法律依据。所确定的补偿金额,符合情理,亦在合理的裁量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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