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本市工业企业物业分割转让,盘活企业资产,解决企业融资困难,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厦门市工业物业分割转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于我市工业控制线内的国有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申请条件、转让对象、用地管理和办理程序等进行规范。
据悉,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申请分割转让的工业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用地批文或者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使用权整体自持不得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抵押、整体自持整体转让等限制转让条款;申请分割转让部分的权属登记年限已超过10年;可按幢分割为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限封闭的空间,满足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土地房屋已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不涉及改变建筑功能或者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已按规定处理完毕;已达到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投资强度、税收等要求,或者已按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处置完毕;未纳入收储计划,不涉及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在8年以上。
据了解,工业物业申请分割转让,工业企业可自行转让也可由区政府协助招商,政府协助招商转让的,转让所得完税后全部归原土地房屋权属人。工业物业分割的转让价格,不高于转让时点该物业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值与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之和,由区政府对转让价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