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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卢梦雪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华夏时报》记者注意到,《决定》修改了此前发布的部分条款,主要修改包括进一步缩小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发布《决定》是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

《决定》修改了包括《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条款。

缩小银行高管任职资格核准范围方面,具体包括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着力加强对机构选人用人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银行发债审批事项的修订包括两部分,一是取消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二是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相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机构应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编辑:孟俊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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