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该省发布《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支持劳务协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支持劳务协作工作,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设立劳务协作贷款融资,支持劳务协作成效良好的企业发展,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通知》提出,坚持市场主导、政府调控,因地制宜、扩面提质,创新机制、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对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劳务协作贷款支持。其中,劳务协作对口地区指与输入地签署劳务协作协议的输出地,重点包括脱贫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民族地区等。

在申请劳务协作贷款企业中,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长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渔民、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或占比要求(原则上不低于原标准的50%),并作为优先贷款支持对象。

据介绍,享受劳务协作贷款的企业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劳动保障权益。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对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人民币贷款,给予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同时,每年定期开展企业贷款成效评估和贷后检查,原则上带动同一务工人员连续就业期限不低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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