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8日,福成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福成收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判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初审判决李福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已缴纳);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万元、行贿款600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福成股份表示,李福成目前未担任公司董事及其他任何职务,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案件不涉及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经营正常,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围绕既定短期和长期目标经营管理。判决书不涉及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涉及公司经营的业务,对公司的运营、财务和经营业绩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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