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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亚太药业(002370)投资者发起的虚假陈述民事索赔诉讼出现进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胜诉,判决被告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伟损失十五万余元,并判决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次获得胜诉判决投资者的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提起索赔的投资者不只一位,此次是法院选定的示范判决案例,后续示范示范判决生效后,同类案件基本也会按照示范判决的思路处理,此前提交的大部分案件尚在法院等待法院下一步安排。

此次亚太药业投资者索赔起源于2021年4月证监会针对亚太药业等违规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查明,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上海新高峰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确认来自安徽贤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户的销售收入,并通过武汉光谷临床医学科技有限公司等第三方主体实现资金流转。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投资者主要就是根据证监会的上述处罚结论提起索赔的,同时还要求部分有责任的高管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峰律师称,法院也判决任军、陈尧根、上海新高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对亚太药业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亚太药业赔偿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处罚显示,任军时任上海新高峰董事长兼总经理,组织实施了持续性的财务造假行为,担任亚太药业董事后明知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总经理陈尧根兼任上海新高峰董事,未能组织亚太药业对上海新高峰采取必要及有效管控,导致亚太药业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任军、陈尧根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是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许峰律师称,投资者方面是否会提起上诉还需要考虑,后期其他投资者的索赔诉讼近期也会继续加快提交法院立案,参考一审胜诉判决,目前判断,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2日之间买入亚太药业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20年1月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仍在索赔诉讼时效内,还可发起索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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