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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讯 据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9月28日发布,今天下午,屯溪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涉养老诈骗案。对被告人贾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谈某、李某、孔某某、杨某、何某某、王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缓刑三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为黄山景颐养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5年下半年,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即雇佣被告人谈某等销售人员,以投资“养老项目”、提供“养老服务”等为由公开对外宣传,吸引老年客户到公司投资,承诺投资到期后归还本金。
被告人贾某某经营景颐公司期间,先后成立黄山市景颐老年人养老服务中心等,或为景颐公司养老投资客户提供相应服务。经审计发现,上述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均来源于景颐公司,均无盈利并存在严重亏损。截至案发,景颐公司尚有未兑付客户715人,实际损失金额4293万余元。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贾某某在不能兑付客户本金的情况下,向部分欲拿回本金的客户宣传销售某公寓楼,宣称将打造配套设施齐全的养老公寓,私自收取18名客户的新增购房意向金共计319万余元,用于景颐公司日常经营及兑付到期客户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谈某、李某、孔某某、杨某、何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给集资参与人尤其是中老年人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陶娜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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