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国内首次立法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日前,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

智能网联汽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汽车、电子、信息通信、道路交通运输等行业深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立法先行先试,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据了解,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则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无法正式上路行驶。由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像传统机动车产品一样上市销售,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前提。

《条例》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根据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禁止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授权市政府开放道路测试

《条例》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且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在车路协同方面,《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要求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

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安全提示规则

为提高出行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条例》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同时,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如何划分?《条例》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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