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的《关于用地要素保障接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对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项目中已签订银行投资意向书或投资合同、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交通、能源、水利类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相关用地事项作出承诺后,可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项目先行用地。《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根据《通知》,上述承诺事项包括:符合规划管控要求,承诺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信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做好群众补偿安置,承诺动工前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承诺按照批准先行用地的范围和时间使用土地,并在先行用地批准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1年,但申请延期时项目竣工时间少于1年的,应在项目竣工前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申请。
根据申报要求,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后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自然资源部批准。申报需要符合以下情形: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20%,确需超出的,应当附具行业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必须超规模动工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