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住建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住房保障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对住房保障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守信对象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激励名单,失信对象则将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
据了解,我市现有公租房96555套,房源数量大,公租房承租家庭多,且主要依靠人工管理,管理压力大,公租房转租转借等违法行为偶有发生。为保障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有效治理公租房违法行为,规范住房保障相关主体行为,市住建局特出台此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有11条内容,主要包括信用主体;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责任主体职责;信用信息采集;失信行为;守信激励行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信息的使用与管理;信用档案的建立与共享等。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对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分配、使用、退出管理等全过程各环节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管理。
那么,哪些行为算是失信行为?对承租户来说,主要有以下八类行为,包括不配合资格审核、入户回访、检查维修等工作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用途的;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不缴或者少缴租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费用的;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公租房的;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公租房的等。
对相关机构来说,主要有以下六类行为,包括擅自改变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的;违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公租房的;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材料的;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复核,公共租赁住房验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缴、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中牟取非法利益等。
对纳入信用激励名单的守信信用主体,给予在住房保障业务“优先办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并列入住房保障诚实守信红名单。对失信的信用主体则将采取惩戒措施。如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申请;纳入住房保障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
通过建立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合理设置准入退出条件,及时将腾退的公租房配租给轮候对象,确保公租房公平善用,提升住房保障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