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证券时报记者 谭楚丹
近期证监会、沪深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相继发声,将要多措并举支持民企发债融资。民营企业发债难一直是市场多方力求解决的问题,难点之一便是中介机构展业消极。据了解,包括大券商在内的部分证券公司已基本暂停为民企发债。
近年来,信用债市场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民企债券违约后中介机构需要承担更多合规责任,这令从业者如履薄冰。尤其“五洋债”案判决结果出台后,一些中介机构开展债券业务时更偏好“避险”策略,谨慎承接民企债券。
记者认为,改善民企融资环境,不仅要恢复投资者信心,也需要增强中介机构的积极性。
第一,监管在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同时,还应厘清责任边界,保护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监管及司法对中介机构承销民企债券过程中的责任边界划定,还不够清晰。中介机构在对民企进行尽职调查时难以准确判断如何做到勤勉尽责,可能面临无穷尽的尽职调查要求。
因此,监管部门还需要根据中介机构的信息获取等方面的能力,厘清责任边界,在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方面明晰免责空间,让中介机构参与民企发债时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和可预期性的相关指引,减少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安全感。
第二,出台直接有效的措施鼓励中介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正如证监会此前表示未来要在券商分类评价、专项业务排名中将纳入民营企业债券相关指标。在券商为民企发债比例较低的背景下,这是一个很好的探索思路。如果券商支持民企发债可以获得承销费以外的其他有形或者无形的奖励,甚至可以提升券商参与相关评级优势的话,那么,一定程度的加分有助于提升券商从事相关业务的意愿。
第三,在尽职调查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渠道。不少业内人士反映,中介机构及投资人处于信息掌握的弱势地位,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无法像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及司法权力获得更广泛的信息渠道。因此,如果可以搭建具有公信力的信息共享平台,纳入可体现企业信用水平的相关信息,赋予中介机构更多信息查阅权,那么获取信息越充分就越有助于打消他们的顾虑。
总之,近年来,监管部门持续出台规范类文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取得了阶段性进步。但在面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这一课题时,还需要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的展业积极性,方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