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刑庭干警驱车百余里,来到太湖县百里镇南斗村,见证当事人张某某完成植树义务。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购买了太湖县百里镇南斗村双安组“河龙独田上阳排”山场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至9日使用自己的汽油锯擅自上山砍树,销售获利3900元。经鉴定,实际采伐马尾松立木折合材积12.08立方米,价值九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采取替补修复办法偿付生态损害损失。原位修复在现场补种相应树木295棵,异位修复协助当地政府在太湖县百里镇辖地荒山荒地、退化地、低产低效林或抛荒竹林补种树木2237棵。
太湖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8日当天,太湖法院干警现场督促张某某完成了补种义务。(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