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围海股份虚假陈述案件迎来进展,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投资者索赔案的开庭时间作出安排,传票显示,投资者苏某苏围海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于2022年5月7日开庭审理。
投资者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介绍,是次开庭的案件为首次立案的案件,后续部分案件还在梳理并将近期提交法院立案,前期开庭的案件或对后期案件形成一定的示范效应,建议投资者保持密切关注,并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因为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修改,围海股份股民索赔受到了重大影响,仅剩下几个月的时间供索赔,而这一改变,大部分投资者尚不知悉,也不理解。
此前2月10日晚,围海股份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经宁波证监局查明,相关当事人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类违法事实: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宁波证监局认为,围海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遂对相关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而上述处罚结论也成为不少围海股份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核心证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许峰律师称,根据法律规定并参考过往案例,目前定的索赔条件是,在2017年10月1日到2019年4月27日之间买入围海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7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提起索赔,近期开庭后,法院应该很快会作出判决,具体的获赔条件应该很快可以确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最终确定的可能不大,提示在观望中的投资者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