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1月17日消息 近日,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披露出三份刑事判决书,均与山东聊城润昌农商行有关。

其中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清水支行李某某于2013年2月至10月担任客户经理期间,在办理贷款发放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4笔,共计45万元,至今尚有338916.91元未收回。

法院认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起诉书,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一份判决书的涉案客户经理黄某某,来自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辛集支行,同样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辛集支行客户经理期间,在办理贷款发放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6笔,共计99万元,至今尚有93.9万元未收回。

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份,王某某在任某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明知系他人冒名或顶名贷款,在贷前未严格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产状况、还款能力进行调查,未严格执行“面签”,违法发放28笔贷款,其中部分贷款以借新还旧形式展期,发放贷款金额为334.6万元,给银行造成损失334.06万元。

经查询,王某某同样曾就职于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2020年5月17日,冠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冯玉强、冯海庆、冯庆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有明确提出,该笔借款的经办人为王某某,因违规放贷被该行开除。

王某某的判决中,其因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3人累计违规发放38笔贷款,金额478.6万元,仅收回16.75万元,未收回贷款达461.85万元,占比达96.5%。

天眼查信息显示,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于2010年1月份,注册资本为6.22亿元。截至2021年11月末,该行各项存款余额179.89亿元,较年初增加18.1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96.48亿元,其中零售贷款余额51.11亿元,较年初增加7.47亿元。

为推进业务稳健发展,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曾经表示,将加强思想教育,引领员工行为“正方向”。组织签订合规履职责任状、合规履职承诺书,开展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培训,持续开展合规宣誓、合规宣讲、合规考试等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梳理员工异常行为典型案例,开展员工警示教育,制定员工行为40项负面清单,加强《禁止性规定手册》学习,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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