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报网讯【记者 仇兆燕】

为抑制银行机构多头融资、过度融资、“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3月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改善银企关系,优化信贷资源配置。

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号),以试点方式开展联合授信工作。本次发布的《通知》并未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条文,但结合新形势、新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联合授信试点的工作要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及时确定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通知》明确,健全联合授信机制是支持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通过联合授信有利于避免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的问题,减少因企业债务规模膨胀、杠杆率过高而产生的严重风险隐患,从而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完善联合授信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也有助于提高银行授信工作效能,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建立授信企业名单的方式,努力做到应建尽建,有助于做细做实联合授信工作,发挥联合授信对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作用。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统计确定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企业名单。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可能与纳入名单的全部企业建立联合授信机制,努力做到应建尽建。对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通知》明确,各银保监局商当地银行业协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资金成本、盈利能力、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综合考虑,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联合授信机制。

对名单内未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企业,《通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多渠道充分共享信息,在审慎评估其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合理提供融资,避免过度授信。对大型企业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等,原则上应当一并纳入联合授信企业名单。

同时,《通知》要求符合跨区域开展业务条件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加入联合授信委员会,按照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开展工作。

加强联合风险防控

银行授信在服务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应注意加强风险管控。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一方面,银行授信贷款增多,意味着企业可支配资金增加,可以用于扩大投资等;另一方面,随着债务增多,偿付压力增加,企业如果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就会造成违约,违约多了就会形成金融风险。

此外,《通知》强化履职问责。《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联合授信工作要求纳入信贷管理体系,强化考核问责。对工作推诿、不配合报送数据、拒不参加联席会议、拒不执行联合授信委员会决议的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等,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追责。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对不审慎和违规授信行为依法从重处理。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单位实施自律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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