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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雄

赔偿金额引争议

2017年10月15日,浙江省海盐县的宋某在当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售价为16.9万元的奇瑞eQ纯电动轿车,享受9.3万元国家及地方购车补贴后,其实际支付7.6万元。购车后,宋某每年为该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6.9万元。2022年11月28日,宋某驾驶该车辆途经海盐城南桥至常绿桥延伸段,在避让对方车辆时,因路面湿滑方向失控,汽车猛烈撞向行道树,该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全损。事后,宋某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6.9万元,而保险公司仅同意赔付宋某当时购车实际支出的7.6万元。

明理释法解纠纷

针对双方的分歧,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宋某释明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应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理赔中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向保险公司释明宋某投保时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投保,保险公司也按照车辆实际价值16.9万元收取了相应的保险费,故按照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应按照约定赔偿宋某16.9万元。

承办法官通过与宋某的进一步沟通了解到,宋某的心理预期是能够用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购置一辆新车,但现在国家出台了新政策,取消了新能源车购置补贴,用当时购车个人支付的7.6万元已经无法购置新车。法官以此作为突破口,给双方制订了调解方案。保险公司以目前购置同品牌同配置新能源汽车的购置价格赔偿宋某保险金,其余保险金宋某放弃主张,双方均同意上述调解方案。后承办法官通过查询相关购车APP并向当地3家汽车销售公司询价,确认调解款项10.2万元,双方均表示同意,案件调解结案。

以案为鉴重规范

针对这起保险赔偿纠纷,承办法官在分析时指出,该案件中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核实投保人实际购车价格,就以车辆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限额承保,导致车辆全损后双方发生争议,进而保险的原则与当事人的约定就发生了冲突。从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国家政策的实时变化,仅以实际购车价格进行赔偿有可能损害投保人利益;从社会道德风险角度来看,按照保险限额进行赔偿,可能会导致某些有不良企图的人通过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获得额外的利益,引发道德风险。因此,承办法官向该保险公司提出建议,要求其规范新能源汽车承保程序,合理确定保险限额,最大限度保证投保人利益和防范经营风险,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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