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房文彬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在一起诉讼判决案例当中,将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判定为无效合同,损失由肇事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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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林某驾驶重型货车与曹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车祸,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小型客车的所有权人殷某向其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甲保险公司。
林某驾驶的货车登记所有权人为某运输公司,二者系车辆挂靠关系。该运输公司就肇事车辆向乙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并向某汽车服务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合同约定:被统筹机动车发生事故使第三者遭受损失,导致该机动车一方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统筹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统筹责任。
甲保险公司向殷某支付客车维修费4.5万元后,仅收到了乙财产保险公司2000元的交强险赔付。甲保险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林某、某运输公司、某汽车服务公司给付赔偿款4.3万元。
南京中院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该公司开展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业务系变相开展保险业务的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案涉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最终,南京中院判决,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向甲保险公司给付赔偿款4.3万元,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案例来看,买了车辆统筹的肇事货车司机与其所属的某运输公司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花费了购买统筹合同的钱,赔款还要自己出。
何为车辆统筹?车辆统筹是部分汽车服务公司推出的一项所谓“新服务项目”。一些车主在向汽车服务公司或运输公司办理挂靠手续时,除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外,还会被要求加入车辆统筹并缴纳一定的统筹费用。
部分车主在加入车辆统筹后,会误认为这就是车辆商业保险;更有甚者,某些车主在听信了经办企业“统筹费用比商业保险费用低,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统筹费也将作为事故理赔专用基金,实行统一调剂和经济互助”的话术,从而放弃购买商业车险,“裸奔”上路。
今年4月,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理性投保五注意的风险提示》明确,以“××互助”“××联盟”“××统筹”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推出的互助活动,不是保险或互助保险,不要与商业保险混淆。如有互助计划、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等以互助保险名义或保险名义进行宣传,属于误导公众,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部分经营组织的业务模式不可持续,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损失,蕴含较大风险。
近年来,甘肃省、广东省、湖南省、陕西省、山东省等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安徽蚌埠市银行保险消保中心均发布了相关风险提示。
上述判案更加印证了车辆统筹存在理赔风险的事实,开展车辆统筹业务的汽车服务公司不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保险业务,所开展的车辆统筹也不是保险。消费者购买车辆统筹存在法律风险,在所谓“退保”以及“理赔”方面都存在风险。消费者应该理性科学投保,警惕车辆统筹风险,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要投保,就要找正规、合法、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
针对上述案例情况,江苏银保监局表示,下一步,将案涉某汽车服务公司的相关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进一步查处,并将在日常监管中注重组织辖内保险机构开展法治宣传、风险提示工作,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将持续巩固深化车险综合改革成果,增强车险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