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问题的本质是改变土地质用途,是农地非农化。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8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先后组织开展了“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和“回头看”,全面清理排查,严格整治整改,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大棚房”问题。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耕地保护督察对“大棚房”问题开展督察。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对6起“大棚房”问题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建立更严格的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强化日常监督,严格监管执法,防止“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对新发现的“大棚房”问题,要发现一起、处置一起、曝光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1.福建省南市武夷山市武夷山白莲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白莲湾农庄项目“大棚房”问题。2021年11月,武夷山白莲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规改变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用途,在南市武夷山市五夫镇五夫村白莲湾农庄内,利用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开展餐饮等非农经营,占地面积5.29亩,均为耕地。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指出问题后,南市对项目进行了整改。违法违规建设的4座建筑物、配套停车场和300米木栈道、3座木结构休息厅已拆除并复垦。南市对武夷山市政府、武夷山市农业农村局、五夫镇党委和相关部门6名责任人予以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处分和诫勉谈话等处理。

2.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丰收村“大棚房”问题。2015年6月,丰收村先后建成158栋带看护房的温室大棚,以每栋30万—35万元对外出租。其中,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的18栋温室大棚,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拆除,其余看护房面积超标、过度装修、修建阁楼的温室大棚进行了整治整改。2019年5月,专项行动结束后,部分承租户又陆续开始装修,有44栋看护房再次出现过度装修、棚室地面硬化等情况。问题曝光后,牡丹江市进行了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牡丹江市纪委监委对爱民区区委书记、副书记、区长等19名责任人给予了党内警告、政务记过、政务撤职等处分。

3.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沁馨园“大棚房”问题。2021年2—3月,山西鸿坤民宿服务有限公司、德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襄汾县新城镇邓曲村耕地,改变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质用途建设沁馨园民宿,建成8个栅栏院木屋用于出租出售。2021年3月问题曝光后,临汾市委市政府进行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对襄汾县13名干部进行追责处理,给予行政撤职、政务记大过、政务记过、党内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

4.河南省新郑市梦溪庄园“大棚房”问题。2015年以来,郑州云溪农业有限公司在新郑市新村镇马垌村建设大棚186座,占地450多亩,改变大棚生产用途对外出租,租户对大棚、看护房进行硬化、隔断、装修,作为生活住宅,有的从事休闲娱乐和经营活动。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后,新郑市进行了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以倒卖集体土地使用权罪对梦溪庄园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大棚房”问题。2018年3月,六安龙旭锦秀农业有限公司在金安区东桥镇中果店村流转土地14.15亩(其中耕地14.03亩)建设14座大棚,改变农业用途对外出租出售,其中每座大棚内1/3面积(约80方米)为生活居住区。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后,金安区进行了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对2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

6.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棚房”问题。2008年以来,香岛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流转耕地建设香岛生态农业园区,其中超标看护房113栋,均为二层建筑、面积120米以上,占地18.94亩,作为住宿、休闲用房对外出租、出售。专项行动排查发现问题后,新城区政府进行整治整改并复垦复耕。2021年“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排查中发现,香岛生态农业园区又有3个温室内存在建设步道、木质地板等违规设施,占地0.6亩,当地立即拆除违规设施并恢复耕地。新城区对项目处以行政罚款6.1万元,对负责人进行约谈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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