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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8月19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近日,省司法厅印发《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规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规范》,对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的服务标准作出具体规范。
规范中明确,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解答人民调解业务咨询,受理、指派、分流和协调处理人民调解案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结合实际提供或导引公证、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导引律师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协助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接待、解答司法行政其他相关业务咨询,导引相关服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与行政审批、复议应诉等相关的服务事项等工作。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除了接待群众、做好法律援助、组织人民调解等工作,还需引导告知刑满 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救助帮扶途径等;积极为辖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顾问咨询;参与指导、考核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工作和村 (居)法律顾问工作等。
在服务办公场所方面,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均应设置固定的服务办公场所,一般应位于临街一层、交通便利、方便人员来往的地方,依托市、县(市、区)法 律援助中心或司法局,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大厅(中 心)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或政务(行政、公共、综合)服务平台等场所建立,办公场所面积应与所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 方式等相适应,原则上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200m、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 100m,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原则上面积则不少于50m。统一场所 标识、指引,方便群众获得信息、寻求帮助。
此外,规范中明确,市、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包括: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纠纷调解;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指引;其他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等,并明确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服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初审;矛盾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教育;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指引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等服务指引等。站长由司法所负责人兼任。
据了解,目前,我省已实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全省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23个、公共法律服务站1527个、法律服务工作室1.7万个。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许大鹏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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