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安徽鼓励和支持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领域新技术研发;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和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8月12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明确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禁止行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以下危害自建房屋安全的行为:擅自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内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增设或者扩大卫生间、厨房或者阳台,将自建房屋基本单元分割,对他人房屋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用途,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违法搭盖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掘自建房屋地下空间的;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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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哪些自建房需要责任人进行安全鉴定的,征求意见也给出了明确。自建房屋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改建、扩建、移位以及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的;因自然损坏或各种灾害损坏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日常使用、安全排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其他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自建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相应处置措施。

强化科技支撑 推进自建房安全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应当依法予以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而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原址重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批。

安徽鼓励和支持开展自建房安全管理领域新技术研发,积极应用科技手段加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鼓励建立商业保险、风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房屋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设立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需求相适应的险种。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依法处理。

危险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最高被罚10万元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若违反规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停用、拆除等解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解危措施;逾期不采取解危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年8月8日至9月7日止。公众可在司法厅官网直接提交修改意见;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并在信封上注明\"《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字样或将书面意见邮至sftlfec@sina.com。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汪艳

编辑 张大为

来源: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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