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将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向有需求的投资者融入。这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同,融资融券是券商将资金的资金或者证券向投资者融入。转融通业务也是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资金和证券不足时)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的一种安排。
转融通业务将场外的资金提供方与投资者联系了起来,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活力。
转融通业务规则有哪些?
(一)专用证券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1.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2.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
3.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二)专用资金账户
1.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商业银行开立)
2.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3.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
(三)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四)转融通业务合同
(五)转融通期限
除证券暂停、终止交易等特殊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七)转融通保证金
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但货币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取保证金的15%.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
(八)转融通互保基金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
(九)转融通的暂停
(十)涉及转融通业务证券及资金的划转
(十一)协助司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