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全县文物保护责任体系,切实把老物件管理好、守护好。该意见从6月10日起施行。
象山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资源丰富多样。现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省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各为10处与46处,县文物保护点109处。由于地处东海前哨,我县是宁波明清海防遗址分布最为密集的地区,具有数量多、种类多、保存较好的特点。去年,县文物局正式挂牌成立,我县文物保护工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
新出台的意见,压实了文物安全保护的责任。明确属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文物安全属地和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公安、资规、住建、海关、市场监管、旅游、宗教、文物等各行业主管单位履行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承担直接责任,并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公开责任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在完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方面将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覆盖省级以上文保单位的监控系统,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护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以日常巡查为主,重点督察、交叉执法检查和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相结合的文物执法监管工作机制,促进文物安全执法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此外,该意见还就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与建立文物安全问责追责机制作了规定。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全面履行文物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文物考古前置,涉及文物考古的修缮、建设工程及作业等应事先履行报批程序。县政府每年将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将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督察重要事项,对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