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商品,容不得丝毫掺杂使假,对制售假药的行为零容忍,守住药品安全治理底线,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义务。3月21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汪某某生产、销售假药一案提起公诉。
根据其犯罪情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向法院提出禁止汪某某在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从业禁止”建议。
经审查,汪某某是安庆市某日用品商行经营者,2019年7月,汪某某在其店内摆放“增大延时片”、“虫草鹿鞭王”等11款产品进行销售。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以上11款产品中均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产品检测不合格。经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定性为假药。
在这起案件中,汪某某在未取得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假冒药品销售活动,在干扰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同时,给人民群众的购药、用药安全造成隐患,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汪某某提出“从业禁止”建议,从而有效遏制违法行为。(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