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普法学法、科学用法、远离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风险隐患。6月12日上午,渝北经侦支队参加了由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的,“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2023年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资料图片)

活动中,渝北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民警为现场群众发放宣传册,对一些打着新概念、新噱头,吹嘘低风险、高收益的集资行为,面对面地进行宣传警示,提醒广大群众理性投资,拒绝高利诱惑。同时针对当前社会关切的危害群众切身利益和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安全的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法、特点以及危害进行以案释法,通过身边实实在在的案例使群众真正认识并接受“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不断提高自身辨别和防范能力。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40余人次。进一步加深了群众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通过反复宣传“你想赚他的利息,他想坑你的本金”等防范非法集资的热门标语,加强宣传渗透力,不断增强全民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要筹集资金,可以向亲朋好友借款,也可以向银行贷款,但是如果应用法律所不允许的手段向公众筹集资金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构成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一起看看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自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保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明知他人从事上述形式的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北叔提醒

请广大群众合法理财,谨防受骗。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千万不要误听误信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如发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单位或人员,或者发现自己、亲友被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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