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李海颜)4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项包括: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
其中,《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进行了修改,缩减了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由“须经任职资格许可”改为“应符合相关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决定》拟优化发行债券审批的范围,对《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在原有基础上,添加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的审批要求,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资本工具(含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决定》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