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破产法庭预重整程序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规程》旨在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功能,对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前的困境企业先行介入拯救,帮助困境企业尽早摆脱危机,满足市场主体的司法需求。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破产法庭自2020年以来对预重整持续开展调研。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尚无预重整的规定,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预重整需要相应的规制。为此,《规程》探索构建了预重整机制,条文内容共计21条,涉及预重整的原则、功能定位、适用条件、具体程序操作及其效力等;主要从确立预重整的基本理念、基本模式、操作规范等方面,致力于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有序衔接,提高重整成功率,切实发挥破产保护和拯救作用。

一是明确预重整的基本理念。在重整程序前开展预重整,充分发挥司法指引功能与市场主导作用,尽早挽救困境企业。降低企业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可能面临的失败和破产清算风险。

二是明确预重整的模式。债务人在专业中介机构引导和辅助下开展各项事务,与相关利益主体开展自主谈判;法院给予相应指导、监督和必要的司法协调,保障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顺利衔接,提高重整可行

三是规范预重整的具体实践操作。明确预重整的适用条件、立案受理、临时管理人确定、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和程序终结等流程,规范了各方主体的参与行为,规范了临时管理人的履职,促进了预重整机制的专业化运行。

四是注重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程序的衔接。在相关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预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与审核、设立的债委会、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等,相关效力可以延伸到正式重整程序,以降低重整程序成本,提高重整程序效率。

上海破产法庭希望通过《规程》的施行,前伸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破产制度的保护作用,帮助更多市场主体焕发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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