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首次设立歇业制度。《条例》明确,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而遭受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最长可达3年。歇业制度,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了“缓冲期”。

3月5日,张家港市古泥书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了企业“歇业备案”,3月7日,润途石油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经办人在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了企业歇业备案。记者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至3月21日,全省共有52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备案,其中有限公司36家、个人独资企业4家、个体工商户12家。申请歇业的公司中,自然人独资或投资的有33家,法人投资的有3家;注册资本300万元(含)以上的有9家,100万元(含)到300万元的有14家,100万元以下的13家。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歇业期间企业可以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省去租赁房屋、支付水电、雇佣人员的费用,且不用担心因“查无下落”被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歇业制度是《条例》最为突出的制度创新,是我国现有登记制度的丰富与补充,有利于中小企业持续经营,也为有关部门出台帮扶政策提供了制度基础。

工作人员提醒,市场主体在歇业前,需要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和《歇业备案承诺书》。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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