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男子刘某开车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张某当场死亡。因为中午喝过酒,刘某担心会被认定为酒驾,事发后立刻现场去附近河边喝水后返回。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责。保险公司则认为,刘某事发后离开现场,以此为由拒绝赔偿。8月2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江苏如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2021年6月10日,刘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28国道,遇到张某驾驶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在前方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刘某害怕中午喝过酒会造成酒驾,于是离开现场到附近河边喝水,后再次返回现场附近,路过行人发现事故后报警。
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以刘某事发后离开现场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离开现场的认定不因返回而改变。离开现场的行为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即使当事人离开现场后出于某种原因再次返回现场或者在离开后被交警抓获,均不能推翻对离开现场情形的认定,也不存在类似刑法中的中止、未遂的情形,本案刘某离开现场的行为已经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刑事案件中予以明确,虽然其后来返回事故现场,但不影响离开事故现场的认定。
虽然刘某客观上有离开现场的行为,但仍然要考虑主观上是否有逃避处罚的意图。这里的逃避处罚既包含刑事处罚,也包括民事处罚,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处罚的主观故意是认定是否离开现场的重要因素,有的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未发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缺乏主观上的认识,或者在事故发生后,因特殊原因虽然离开现场,但是已经报警或采取积极救助等措施,没有逃避处罚的故意,均不宜认定为离开现场。
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报警,而是第一时间到附近河边喝水,客观上离开了现场,同时离开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饮水稀释酒精含量,主观上有逃避处罚意图。
对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将导致保险公司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负有告知义务。本案中,刘某在保单上签字确认。同时机动车商业险条款中对免赔事项用黑体字特别标示,应当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商业险的免责条款生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因亲属在本起事故中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8万元,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在本起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988242.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