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原本是一场关于中国足球发展的讨论,却在无意中抛出了球星假签名这一“大瓜”。

近日,在喜剧演员巩汉林晒出自己收藏的国足“黄金一代”签名足球时,被网友发现前国足门将“区楚良”的签名被写成了“欧楚良”。此后,区楚良本人也表示该签名非自己所签。

如今,不少体育迷都以收藏偶像的周边产品为乐趣,在巨大的体育收藏品市场,最受追捧的当属明星亲笔签名产品。

“连喜剧明星收藏的签名足球都是假的,我们收藏的能是真的吗?”这次事件让不少网友担心起了自己“藏品”的真伪。

“明星签名也是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人员黄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未得到明星授权,擅自对明星签名进行模仿复制,并进行传播甚至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都涉嫌侵权。

仿冒明星签名涉嫌侵权

最近网上对球星假签名一事的热议,让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李硕更加珍惜自己收藏的NBA球星签名卡,毕竟现在看来,拥有“真迹”是很难得的。

“NBA球星卡是官方发售的一种收藏卡片,可分为普通卡、实物卡、签字卡等,其中签字卡因为有球员签名,所以收藏价值更高。”李硕告诉记者,他收藏的球星卡中,大部分是一家名为帕尼尼(Panini)的公司发售的,这家公司与NBA签订了合同,拿到了球员的肖像权、签名权等,在每张卡背面不仅写有版权保护的字样,限量发售的卡片也会印有官方钢印编号。

“入坑”球星卡近十年的李硕见过很多签字卡,他直言,如果单纯就明星签字而言,想要模仿并不难。在一张白纸上,他很快便“签”下了自己喜爱的球星库里的签名,作为一名资深粉丝,他表示这只是“常规操作”,很多粉丝都会模仿自己喜欢的明星签字。

“如果模仿明星签名只是自娱自乐并没关系,但如果用假签名去以假充真,甚至用作商业用途,就涉嫌侵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解释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因此假冒明星签字的行为,侵犯了明星的姓名权,如果因为假冒签名的行为对明星的社会评价、职业声誉等造成影响,还涉嫌侵害明星的名誉权。

“仿冒明星签字,也涉嫌侵犯了明星的知识产权。”黄骥补充指出,如果明星签名在字体、字形上能够体现出该明星个性化的设计、编排,则可以认为该签名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擅自复制、模仿明星的签名来制造签名商品,将涉嫌侵犯著作权。

“实际中,一些明星及其经纪公司会把明星个性化的签名注册为商标,此种情况下,擅自复制明星签名的行为还可能涉嫌侵犯商标权。”黄骥表示,明星的姓名通常具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商业影响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的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自制签名卡属违法行为

和李硕一样,正在上大二的彭小飞(化名)也是一名球星卡爱好者,由于没有更多的经济条件进行收藏,在一位朋友的“帮助”下,他开始利用美术专业“功底”做起了“自制卡”生意。

“所谓自制卡,就是‘手艺人’自己制作的球星卡,有些是原创,大部分是根据已经发售的球星卡进行直接复制,卡上的球星签字均是仿签。”彭小飞目前通过一些二手交易平台售卖自己制作的“自制卡”,还可以承接“定制”业务,一些比较热门的球星签字都可以模仿。

彭小飞一再表示,自己做这些卡只是为了能让更多资金有限的人能接触到球星卡收藏,他在售卖卡片时会特别标明是“自制卡”,且价格很便宜,比如一张NBA球星科比的签字卡售价仅几十元,但一张官方发行的科比签字卡,售价达上万元。

记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搜索“自制签名卡”,发现不少卖家都在出售此类签名产品,有些还会注明“无交易价值”“仅限个人把玩”等字样。

“在网上售卖仿冒签名商品时即便标注了‘自制’等字样,且标价较低,也不能作为‘脱罪理由’,仍然涉嫌侵犯明星的知识产权和姓名权。”黄骥指出,标注了“自制产品”等字样恰恰说明销售者具有明显、公然的售假意图,主观过错程度较高,可以成为执法、司法部门判令其承担较重侵权责任的理由。

刘俊海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出售“自制签名卡”并进行注明,看似尊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私自复制签名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制售带有假冒签名的明星卡片或照片也会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如果金额较大或存在恶意欺骗等情节,还会涉嫌诈骗犯罪。

明晰平台责任遏制乱象

记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搜索“明星签字”关键词后,除了官方发售的球星卡外,也有一些带有JSA、PSA、Beckett等国外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证书的明星签字产品。但记者注意到,国内明星的签字产品,大多没有任何证书,价格也从几十元到上千元不等,从用户评价来看,被质疑“假签”的占比较高。

“这类明星签字在圈内俗称‘场签’,意为找明星在现场签,大多是签在海报或一些篮球、拳套等周边体育用品上。”李硕直言,当前市面上出售的“场签”大多没有鉴定证书,虽然有些卖家会晒出明星签字时所拍的视频或照片等来证明签字真实性,但还是“水很深”。特别是一些卖家承诺可接的“To签”业务,即明星在签名时以“To:求签名者名字”开头,再附上签字,以此来表示这份签名的“专属性”,这类签字造假率极高。

针对当前鱼龙混杂的明星签字产品市场,刘俊海认为有必要进行整顿及规范。除了要鼓励一些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去拿到明星授权,发行正版的明星签字产品外,解决这一乱象的关键就是要明晰网络平台责任。

刘俊海建议制定签名产品的售卖规则,对于所谓“自制签名”产品要坚决予以下架,同时在平台上架明星签名类产品时应设置更严格的审批环节,比如要由卖方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授权报告或其他可以证明签字真实性的材料,如果无法提供,要拒绝上架售卖。

黄骥指出,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已成为销售假冒签名商品的主要领域,这些网店、网络用户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由权利人和相关部门直接追查售假者的行为难度较大。因此,网络平台对商户、用户的监管尤为重要,应构建知识产权人、网络平台、执法部门的综合治理体系,有效规制此类行为。

“当网络平台上的用户销售假冒签名商品时,平台能否依据网络侵权领域的‘通知—删除’规则来免责,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在黄骥看来,基于娱乐行业、文化产业的规律和常识,真正由明星签名的商品不可能在短期内大批量投放市场,其价格也较高。现实中,许多网店销售的所谓签名商品呈现高销量、低售价特征,还有一些网店公然在商品宣传中使用“仿真签名”等字样,这些情况下,网店的侵权行为已非常明显,网络平台不应消极被动地等待权利人发送侵权通知,而必须主动采取监管措施,否则就应认定与售假的商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网店销售假冒签名商品的行为较为隐蔽,且数量较少,可以允许平台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再及时采取下架及监管等措施。 【编辑: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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