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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中金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相关产品涉及底层项目较多,且产品间存在嵌套投资、交叉投资底层项目的复杂情况。

2、2022年9月16日,中金公司一客户发起一笔25亿元的“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公司系统未能识别并拦截该笔交易,交易部分成交,该客户账户出现透支。

上述情况反映出中金公司合规意识薄弱,内控机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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