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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深圳人大网获悉: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获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智能网联汽车的准入登记、上路行驶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依据条例,智能网联汽车可在划定区域路段行驶。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本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准入登记,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全力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扫除法律障碍。
自动驾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同时《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